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被企业广泛采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因商标而导致的企业维权案例越来越多,商标异议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企业所采用。但近年来,由于商标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恶意商标异议现象严重,商标异议已成为商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

据了解,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该商标异议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作出最终裁定。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2001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在保留异议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也就是说,目前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裁定。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异议复审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也可以经过一审二审。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表示,由于行政二审、司法二审四级审理程序过于复杂,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导致商标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商标申请人的及时注册。一些商业竞争对手利用这一制度的缺陷,提出异议,延长审批时间,以拖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或者尽可能长时间地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避免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甚至还有一些人恶意提起商标异议,以取消异议程序为条件,向异议人索要高额费用。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年左右,最长的商标异议期(包括异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可能高达7年。一些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给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了很大困扰。简化商标确认程序,完善商标异议制度,成为《商标法》修订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新商标法重新确立了商标异议处理程序,以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更好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在商标局驳回商标异议,准予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审查和诉讼程序,尽快确立商标权,同时通过商标无效程序保障异议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张表示,这一做法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

根据《TRIPs协定》第62条之五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异议和撤销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审查,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没有义务为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只要程序依据可以在无效诉讼中处理即可。?也就是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就不需要提供审查行政决定的机会,只要提起此类程序的依据就可以成为程序无效的理由。?张对说道。

但在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专家周看来,新的商标异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稍有偏颇,就会砍向真正的权利人。因为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这样,在商标无效程序中,即使被异议后的注册商标实际上违反了新《商标法》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