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时效(按分类)在法律上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楼上的回答不完整,版权太笼统,分类如下:
(1)自然人作品:作者生平及死后五十年,截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已故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除署名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姓名标记可能不属于商标,比如一些企业名称的字号,很难纳入商标范围。应该把它们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保护期是无限的,除非它们成为通用标志,不会对他人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