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当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商标的竞争是不可或缺的,公司都会想尽办法申请注册商标。一、商标质押的条件企业在办理商标质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质押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该商标是否仍然有效,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商标专用权是否已经丧失。(2)商标的转让不受限制。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间该商标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者质押状态。(3)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质押商标剩余价值不足不能再次质押。如果剩余价值足够再次质押,那么已经提前质押的质权人也需要优先受偿商标价值。(四)同一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注册。用于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二、商标质押实现的难点是什么?商标质押的实现有以下难点:(1)商标质押贷款相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2)目前商业银行涉及商标质押贷款的政策多为原则性、方向性的;(3)地方政府推动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力度不足,企业融资缺乏政策环境保障;(D)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程序不够简单。(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没有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齐全,申请程序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申请日期。(三)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局予以注册,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注册证》。
法律客观性:
(1)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的商标质押贷款的探索和实践,需要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推动。这种创新模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内部垂直创新模式: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层主体的作用,具有横向一体化的一些特征。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性以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也表明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积极创新,以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在体系内拓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2)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没有太多的货币或实物形式的自有资本,难以满足传统信贷体制下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抵押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从而缓解了融资困难。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3)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中小企业可以真实了解自己在市场上的商标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保障。(4)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颁布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上,举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2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湘潭银行部贷款11.5万元。商标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了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湘潭不仅形成了全社会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快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良好氛围,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此类贷款,甚至吸引了一些国外商标持有人来湘潭咨询或申请贷款;而且逐渐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创新互动行为,如中小金融机构向分支机构引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增加信贷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人民银行总行重点研究推广等。体现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率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高的影响,湘潭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注册商标必须是可转让的,才可以质押,即注册商标+可转让;其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再次,必须向商标局进行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最后,商标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