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暂行)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

(二)有规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

(3)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3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654.38+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第二,入会的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两个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发起,并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度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五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员发起,并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发起人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人。四。组织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城市名称+品牌名称+“专利局”;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为所在城市名称+名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3)验资(出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简历与人事档案的关系;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公函;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不及物动词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预先核准决定,并通知提交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在预先核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工商登记等)后。)根据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登记证和代理机构代码。

(三)经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