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化思维在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和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不得不说,物理老师强调的这种“模型最小化”,在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会自觉不自觉的提醒我,尤其是面对一些难题的时候。实际上,这种“模型最小化”也类似于奥卡姆剃刀原则“除非必要,否则不要添加实体”。奥卡姆剃刀原理也可以大致表述为:当一个事实同时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用或采纳前提或前提条件最少的解释。换句话说,我们必须采用最小化或最小化的演示模型来得出更可信的结论。
那么这个“模型最小化”或者“最小化模型”和我们今天要讲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有什么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权利要求”是什么,以及“权利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关系是什么?而写“主张”的关键是什么?
从法律上讲,专利权(包括其他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权,而不是财产权。如果非要说相当于一种产权,那也是一种特殊的或者不完全的产权。因为物权作为一种对世界的权利或绝对权利,有两种基本的权力:支配性和排他性。相比较而言,专利权虽然也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但它只有绝对的排他性,而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实际上要求保护这个“权利”。但这个“权利”不是使用或支配的权利,而是禁止或排除的权利,不是权利人自己做某件事的权利,而是权利人阻止他人做某件事的权利。
“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实质和书面表述。通常,在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中,隐含地表述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而没有实际地写在权利要求的正文中,即权利要求的书面表述仅以技术手段的一般表述为主要内容。技术特征是技术手段的具体表现,就像“词”是“句”的具体表现一样。
为了满足全面覆盖的原则,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以及如何保证不必要的技术特征不被写入权利要求?
因此,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是不是不必要的技术特征。换句话说,判断必要性和非必要性的标准是什么?
在实践中,集佳老师王宝君在其新书《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务教程——逻辑、态度与实践》中提出的“逻辑主线”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确定必要技术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法。其主要含义是找到“逻辑起点”,即找到发明构思或技术方案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然后将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串在同一条线上。只要一个技术特征在这个“逻辑主线”上是连续的、环环相扣的,即对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说,它是技术手段上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或者说没有这个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既定的技术问题,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就是不必要的技术特征。
而是基于作者长期对“模型最小化”的应用和思考。笔者认为,如果用“极小思维”来考虑和解决上述问题,也可以得到同样的效果。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逻辑主线和连续性问题的情况下,只要抓住“思维最小化”这一点,上述各种难题也可以迎刃而解。但从根本上说,“极小思维”其实是为“逻辑主线思维”服务的,为它提供了一个极小的切入点,让它在不抓其余的情况下快速解决问题。
这里的“最小思维”包括“问题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两个方面,所谓“最小化”就是小到不能再分,也就是再分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问题最小化”就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做得很小,小到不能再分或者再分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比如解决降低产品成本的问题,这个问题通常不是最小化问题。对应的最小化问题应该是降低成本的一个具体方面,比如改善产品的内部结构,或者改变产品的材质。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个具体的问题太小而不能再细分或者再细分没有实际意义的时候,这个问题才是极小化问题。
“模型最小化”是上述最小化问题的“问题解”的最小化模型。在这个最小化模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最小化了,那么它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手段也要进一步最小化。技术效果和技术手段通常是直接相关的。为了尽量减少技术手段,只保留技术效果这一独特的核心效果是必要的。如果存在核心效果之外的技术效果,那么额外分支的技术效果应该是核心效果衍生出来的技术效果,而不是主要靠技术手段追求的技术效果。
在“最小化思维”的指导下,以“问题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撰写的权利要求,通常会克服“逻辑主线”不清晰或具有不必要的技术特征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严格采用“最小思维”,就不必判断权利要求书中所写的技术特征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因为,只要坚持“问题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的写作思路,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必须写在权利要求中,不能有不必要的技术特征。
在实际的写作工作中,这种“最小思维”不仅要用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写作中,也要用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写作中。我们必须把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同等地作为单独的权利要求来对待,就像我们应该把父亲和孩子作为独立的人来对待一样,应该用同样的“最小思维”或者“逻辑主线思维”来分析和研究每一项权利要求所对应的问题。
明确了上述逻辑后,在撰写“多代理人操作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是坚持单方撰写或单主体原则还是放弃单方撰写或单主体原则,就更容易论证了。
单边撰写和多面撰写并没有什么神秘不可逾越的,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对于“单一性”问题的典型案例——电源板和插座的权利要求书写,如果分别为电源板和插座书写单独的权利要求,则相当于单面书写,而如果电源板和插座在同一权利要求的同一技术方案中书写,则相当于多面书写。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单一性”的顾虑,申请人通常也会将插线板和插座分别写入独立权利要求,而不会写入同一权利要求的同一技术方案中。但是,如果申请人由于不了解或疏忽而将插件和插座写入同一权利要求的同一技术方案中,那么毫无疑问,申请人必须承担权利要求书写中的问题和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而为什么产品专利中这么明确的问题,在方法专利中却模糊不清?这主要是因为在方法专利中,尤其是在通信领域的一些操作方法专利中,其技术方案不可避免地涉及多个执行主体,而操作方法的关键在于这些执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不可能像插线板和插座的产品专利中那样,将插线板和插座放入两个不同权利要求的不同技术方案中而互不干扰。
不过,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关注和改进这类工作方法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
最后,回到本文开头的“最小化思维”这个话题。事实上,单方写作也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写作中“最小思维”的贯彻。如果坚持“极简思维”,就必须坚持单边写作,因为只有单边写作才能实现“极简思维”中的“问题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