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关于广州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可以参考以下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取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经济案件侦查大队是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调查、指导和协调工作(1)。经侦大队下设三个中队和一个综合室,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工作。(2)凡需外地公安机关协助的经济犯罪案件,均由局经侦大队按规定接收、审查、协助。(3)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技术监督等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经侦大队接收受理。依法处理(四)因查办特大案件需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从公安机关及涉案相关警种中抽调人员。(5)派驻国税、地税的公安处负责受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刑法第140-148条(2)走私案件,刑法第151-155条(3)扰乱案件 刑法第158-169条(其中第163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管辖) (四)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案件刑法第170-191条(其中第183条、第184条、第65438条规定的案件 刑法第2065438条+0-209条(7)侵犯知识产权,刑法第265438条+03-265438条+09条(8)扰乱市场秩序,刑法第2265438条+0-230条(9)侵犯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