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潜心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支持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是支持学术专著,也支持少量的学术翻译、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
第三章
第五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且未公开发表的中文手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工具书。
第六条申报成果不得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具有独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申报成果应由三名高职院校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人必须承担名誉责任。
第八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已发表成果不能申报。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第十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从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请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通过北京市地方社科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单位,按相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由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结题项目必须经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第十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同。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专家提出建议,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将按相关程序送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自主使用和管理;其余资金通过验收后拨付给相关出版社出版,由国家社科规划办公室管理。申请人在申请评审过程中或项目立项后擅自公布申请结果的,将被视为申请无效或项目协议终止,已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六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