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我国一般说修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权的两面:从积极的一面来说,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添加、删除、歪曲或篡改自己的作品。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修改权的定义,从积极的一面看,作者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其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一项消极权利,基于这一权利,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歪曲和篡改其作品。从否定修改权独立存在价值的角度来看,歪曲、篡改也可以视为对作品本身的一种修改。
事实上,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与其作品中表达的思想和观点的同一性。作者通过作品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呈现给人们,他人不得歪曲和篡改,导致公众对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解。修改权重在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当作者的思想或观点发生变化时,应允许作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以保持作品与作者思想、观点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