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构成是什么?
1.破产财产包括:
1.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收回的债权。
3.依法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及其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主权等。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收回。
二、公司破产的后果是什么?
破产宣告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宣布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的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宣告破产的条件;
2.企业依法终止并被整顿;
3.整改期限届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