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普法脚本
编剧;签名权;版权
写作年份:2011年。
主体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的电影,通过电影认识和了解一些演员和导演,让他们震惊。但是,有些人却被无形中忽略了。他们是同一个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他们付出了和导演、演员一样多的心血,却默默无闻,他们的权利一次次被侵犯、被忽视。他们是作家。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剧本的作者,也就是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影视作品的核心和灵魂。他们不仅要创造好的故事情节,还要落实到写好的剧本创作中,挑选适合剧本的演员。一部好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作好剧本,再和导演一起二度创作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整体著作权应由制片方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作品的署名权,有权根据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所以不允许任何人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第二,从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出,编剧的署名权是由港产导演张志良导演的。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莫攻》2006年上映后,曾出现编剧署名权之争。《莫袭》的编剧兼湖南剧作家李树兴随后将张志良告上法庭。李树兴诉称,1998年,他应张志良之邀,花了一年时间撰写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但电影《莫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与《墨子之战》几乎一模一样,人物台词在很多地方与剧本相同或相似。但影片的字幕显示编剧是张志良,职员一栏安排了李树兴的名字。李树兴请求法院判令张志良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654.38+0.085万元。张志良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涉案剧本改编自日本漫画《莫攻》,李树兴只是参与了电影剧本的改编,是摄制组成员之一。(1)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的。虽然部分人物有所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李树兴对《莫攻》剧本有所贡献,但他的编剧署名权被导演张志良剥夺了。虽然影片最后的致谢名单里有编剧李树兴等三个名字,但实际上影片字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张志良是编剧、制片人、导演,这无疑是侵权。该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树兴的请求,这也是近期编剧胜诉导演的第一案。李树兴获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让编剧们看到了作者身份的自信。《投名状》共有九位编剧,导演陈可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充分肯定每一位辛勤工作的编剧的贡献。正当我们以为作家的署名权逐渐被人们重视的时候,电影《赵氏孤儿》的署名权之争又让我们失望了。2008年,应陈凯歌的邀请,和他的同事任宝如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写了《赵氏孤儿》。2009年7月,在完成《赵氏孤儿》的前半部后,由于与导演陈凯歌在剧本方向上意见不合,高和任退出了该片的创作。电影《赵氏孤儿》于65438年2月上映,副标题为“陈凯歌”,和任宝如的名字则为“早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让编剧的署名权和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
三。赵孤儿署名权纠纷之我见。“前剧本创作”和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的制作人陈红后来对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的剧本创作,但署名“前剧本创作”是经过律师认可的,没有问题。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著作权法中的这种“早期剧本创作”有法可依吗?我看了整部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相关法律规范也没有规定“前剧本创作”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确立。高璇在剧本创作的前期就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包含了她的劳动。她的退出应该不会影响她作为编剧的地位。《赵氏孤儿》全剧由陈凯歌、、任宝如三位编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如作为合著者,应当享有该剧的署名权。2.编剧和制片方签订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编剧的署名权之争还引出另一个问题,与编剧和制片方签订的合同有关。《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来说,“剧本创作前”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工作。在确认这一点之前,我们检查了所有人签署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认了这些签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交出后续剧本。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部分移交的剧本含糊不清,最终解除合同。那么这就涉及到高璇和制片人陈红签订的合同是否涉及签名的问题了。如果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前完成的剧本署名权归属的条款?本案中,从陈虹的陈述来看,其签订的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约定,这对高璇非常不利。[2]因为编剧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不对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直到“客户满意”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足”和“拍摄”是模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把握和确认。如果合同不全面合理,制片方可以无视编剧的劳动,随意删改剧本,随意署名,编剧对作品本身的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都得不到保障。②
第四,我国编剧署名权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无论是莫冲案、赵氏孤儿案还是其他我没有提到的案件,都表现出编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编剧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侵犯署名权。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了多方面的侵害。很多编剧写剧本没有报酬,剧本被擅自转卖,剧本被随意修改没有和编剧打招呼,被擅自加人占用编剧签名。各种电影海报等宣传都有意无意的忽略和抹杀了编剧的署名权,等等。影视剧本创作纠纷案件激增,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绩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而我国对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保护还不到位,应依法量化编剧作品,确定其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并推动全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更加重视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国外对编剧版权保护的相关参考,但在国外,对编剧版权的保护要完善得多。好莱坞的编剧体系要全面得多。有一个地方法规叫做屏幕学分手册。本手册由作协和制片方共同制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作者”、“故事作者”、“屏幕故事性”等多个标题的定义。同时,对于签名的数量也有规定。在每一个细节上,“编剧by”更像是目前国内编剧所做的作品范畴。原则上规定不能超过两个签名。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可以三个人签约,也可以两个编剧团队签约。除此之外,对于剧本写出来的百分比,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另外,国外的编剧也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2007年6月到2008年2月,美国作家协会因为版权收入问题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罢工的具体原因是近年来娱乐产品有了更多的市场输出形式,如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此次罢工得到了希拉里·克林顿等政治家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了,和制片方签了新的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的署名权等版权保护问题。目前只是了解知识产权法,对版权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基于自己的思考和参考别人的文献,我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来更好的保护编剧的版权。1.建立健全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涉及编剧著作权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中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划细节。比如,就署名权而言,规定编剧享有的署名权的具体条款,这种署名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剧本未完成时对于已完成的部分是否可以享有,这种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编剧的权利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有待完善和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避免当前市场上一些霸王条款对编剧权利的侵害。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地位低下,不得不签订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比如“没钱不拍戏,没钱没资格”等。因为这些条款没有经过细致的规范,决定权在制片方,所谓的合格标准也是制片方单方面决定的,对编剧来说不公平,很容易让他拿不到稿酬,甚至一些著作权比如署名权都是应该到最后的。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来约束生产者。3.写作者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们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他们的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因此,作者应该提前采取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尤其是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可以与制片方平等协商,签订书面的署名权合同,可以减少事后的很多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也要积极寻求协助。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如果编剧无法通过与制片方调解解决问题,可以向相关机构或律师寻求法律咨询或司法协助,也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压,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多关注编剧。编剧作为电影行业的重要力量,理应受到重视。中国电影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编剧的关注,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创作好的国产电影。同时,公众的监督和关注也将有效保障编剧的权利。
作者简介
邢,一个法律自由人。
给…作注解
[1]艺术评论,01,2007年,第46页:游云,《从法律角度谈墨攻的署名权问题》。
[2]2010 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作家署名权的保护》2010 12.6南方都市报:《赵孤儿的署名权有争议》。
[3]2010 65438+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早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的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13,227:李荣、黄镇《论署名权的现状及法律保护》。
参考
{1}网易娱乐:备受争议的编剧质疑《赵氏孤儿》的署名。
{2}新华网:为什么会变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无法可依?
{4}李波:论作家署名权的保护——由电影《莫遇袭》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郑小红:近年来中国编剧版权保护综述》。
{6}张·:《论莫锋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作者的署名权。
{8}董:论作品署名权的法律性质。
{9}李荣、黄镇:论署名权的现状及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关于司法实践中签名权若干问题的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