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资产运作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法律文书办理,不得私存资金。

向境外调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的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计,跟踪履约情况,明晰债权,制定催收政策,及时收回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确认的价值进行估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并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资金。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履行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守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的收集、保管和处置,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征收抵债资产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对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定期核对账目,进行核实。

抵债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应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偿债资产的买方。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履行规定程序后纳入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重要固定资产的购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的实施,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落实决策和实施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及其使用条件确定,折旧方法可选择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变更原因的,应当及时公开。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银行业务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界定,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明责任,追回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用于主营业务的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的,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方案,并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金融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落实实施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