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为什么首先纳入监管

原因是众筹本身从在一定的风风险,所以必须纳入监管。

具体的风险如下: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2.代持股的风险

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盗版投机的存在)

奖励制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上线众筹项目的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其创意,贩卖其创意;而出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在于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但是发布在奖励制众筹平台的众筹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

4.非标准化风险

众筹在国内正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发展不成熟,没有建立一个行业的标准。

5.欺诈行为

当下多数出资参与者对众筹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还缺乏必要的了解。

6.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还是因为众筹刚刚兴起的原因,国内缺乏针对它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应的监管监督机制,相应的众筹平台自身也缺乏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