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森林警察如何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宋来忠郑慧丽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众、群众利益和自身安全时,应当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将使用强制手段等同于正当防卫,束缚了他们的手脚,降低了他们的执法能力,造成民警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依法正确合理使用强制手段,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法律威慑力,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警察自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强制手段的概念、适用目的和原则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直接强制方法,包括对行为人进行人身攻击或约束。强制手段包括警察通过人体的作用进行的徒手强制和使用警用器械和武器的强制,以及使用非规定器械的强制。公安民警以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分子停止或丧失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服、抓获犯罪分子,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打击、伤害犯罪分子。使用强制手段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强制手段的使用应由轻到重,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对策以及双方的力量对比,采取何种强制手段,并不要求使用的手段与犯罪分子的暴力手段相对应,而是要求人民群众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分子。由轻到重的原则并不要求每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用手强制,使用警械或者。在实践中,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直接判断和决定直接强制措施。对于醉酒者,当其对自己有危险或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清醒。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绳或约束带,但不允许使用手铐。对于精神病人来说,当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约束人身自由,使其不再实施危害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力的警械。强制手段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不同的。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职责和社会义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民事权利。约束力不同,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是法律授权的。警察的职责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能抛弃,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渎职。公民无权使用强制手段,公民的自卫权也是一种可选择的行为。警察不敢轻易实施强制措施是有原因的。现有法律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过于笼统、宽泛、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一些警察把强制手段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受到正当防卫条件的限制,对强制手段的误解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一些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非强制手段无法制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不敢果断实施强制手段,该采取行动时也不敢采取行动,导致执法中违法受伤。在执法实践中,当警察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时,一些人会极力阻挠、抗拒、辱骂,甚至殴打、攻击人民警察。有些人认为强制手段的执行就是“警察打人”,容易提出不负责任的无理要求。更有甚者,他们故意陷害勒索,抓到他们认为的“过失”会没完没了。如果达不到他们认为的“公平”,他们就永远完不了,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使用强制手段的一般程序警察首先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执行公务。平时要增强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并把这种意识落实到工作和生活中,即要有大无畏的精神,既要智勇双全,又要讲究策略。只有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情况下,他们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用强制手段时,首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而舍弃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执法中要强化维权意识,尊重人格尊严,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克服粗暴野蛮执法行为。在需要使用强制手段时,除来不及下达命令、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一般给予行为人明确无误的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采取强制手段处理,同时责令现场无关人员立即回避。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必要程序,为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明确限制了对方的行为,起到了更好的警示作用,服从了警示和命令。警告无效时,即行为人不听警告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转而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暴力程度、对抗手段、双方力量对比、紧急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是要求强制手段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应,而是要求人们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制服。犯罪分子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服从命令或者已经丧失抵抗能力的,一般会停止使用强制手段或者采取限制措施。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亡,或者必要时采取约束手段。一般赤手空拳不需要警械制止,用警械制止也不需要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使用强制手段时,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执法证据意识,尽量保留执法证据,要有诉讼意识,防止无端讹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醉酒者和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措施,有条件的话最好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强制手段的注意事项及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随意动用警力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在动用公安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要防止警力和警械使用不当激化矛盾。要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认真负责地为人民群众做好每一件事,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建立密切的警民关系。对容易引起人们反感、伤害人们感情的事件,要谨慎处理,采取妥善措施解决。在法律法规中,应当对警察强制执行强制手段的适用条件、范围、方式、强制限度等内容作出更加准确的规定,使警察在实践中遇到应当使用的手段时,敢于并善于使用强制手段。要坚持经常性的训练活动,提高民警使用强制手段的实际技能。警务督察机构应当为执行公务的警察提供适当的防护装备和办案工具,保障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很多突发事件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有些事故往往是因为小环节的疏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在思想上高度警惕,在行动上做好必要的准备,随时注意对方的手脚、局部表情和心理活动,始终占据有利位置,将对方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措手不及。不能只停留在本能执法,要不断向技能执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