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坚持的是平准原则。

法律主观性: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责任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阻碍,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这些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的责任,仅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权或知识产权为前提。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承担,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承担。2.损害赔偿的内容是支付金钱或实物。在其他形式的责任中,侵权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钱的问题;即使是实物支付,财产也应该属于侵权人。在返还财产责任的形式上,侵权人返还被害人的财产,原属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3.损害赔偿责任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其他形式的责任相对简单,在实践中易于操作。然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中更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赔偿的范围,赔偿金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故意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第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成的,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