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作品翻译成盲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一、行使翻译权
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翻译权属于版权所有者。著作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许可他人行使,并获得报酬。因此,翻译一部已有作品,译者首先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译者不仅需要得到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需要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译者还应在译作中写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作品使用的特点,不能指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翻译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翻译已经发表的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二)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
(四)出版盲文出版作品。
第二,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翻译现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译者享有的。翻译工作者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翻译就是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再创作、出版和销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书面授权。以防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没有公开联系方式的作者,可以联系其作品出版的网站和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