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财产等形式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

1.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和原材料。再者,实物必须是有价值的、可以依法转让的,不得以担保的财产和租赁的不动产作为实物投资。三、以实物出资的,应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实物出资的过户手续,并由有关机关进行验证(验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股东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股东出资应当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负责心的公司进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在登记前办理过户手续。出资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

第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收入为限,不含转让。

2.没有权利负担,比如抵押。步骤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成立后交给公司,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四,其他。

1.债权出资。包括成立时的债权出资(有争议)和公司成立后将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出资,即债转股和法律支持。

2.股权出资。

3.劳务贡献。公司法禁止,合伙企业法支持。

4.贷款出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没有禁止。但《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禁止的情况: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