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法通则

主要有两个区别。

1,两者制定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4月,生效于1987年4月,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我们面临着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在此背景下,民法通则非常重视经济功能。

《民法通则》第二条在表述调整对象时表示,中国人民和国家法律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说财产关系,再说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安排如下:第一节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是人身权,即先讨论财产权,再讨论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真正体现了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通则》则不同。《民法通则》制定于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中国人民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民的生活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虽然经济建设仍然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注重刚才提到的人文关怀,所以看看《民法通则》第二条,在表述民法调整的对象时这样说: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

《民法通则》将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置于更高的优先地位。看看民法通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四条规定:109、110、11、112,分别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113以下的规定是各种财产权益的确定和保障规则,较民法通则第五章有明显调整,说明民法通则较民法通则更注重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

扩展数据:

《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趋同性: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中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迫使群众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时效制度旨在迫使当事人在不丧失赢得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尽快维权。

《民法通则》中仍保留“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那个年代的证据保全成本相对较高。缩短诉讼时效,督促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

去年,《民法通则》正式颁布实施,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立法机关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与提高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更加多样化,保全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是可行的。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新颁布的《民法通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导致诉讼时效的两种规定并存,《民法通则》并没有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法律基本理论,当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应以新法为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为了逃避债务,用旧法的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还是会发生,特别是在执行《民法通则》的情况下,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以下或者一年。

为了解决新旧诉讼时效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它直接、明确地规定了民法通则在实施前按旧法处理,新法按重叠处理,新法实施后自然处理。

从整体上看,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的立法原则,有效解决了新旧法律的冲突。

中国法院网-新旧法律交接诉讼时效的衔接

中国法院网-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 * *如何在连接中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