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SI有多大?

渊源:IT206.COM(三)保护集成电路的专门立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

创建新的专门法律制度来保护集成电路是必然的选择。

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特殊的保护制度可以结合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可以弥补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这一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在这一领域也有了不断的立法实践,相应的国际条约体系也逐渐形成。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家。

美国1984,165438年10月8日实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虽然在形式上是美国法典第17篇著作权法的最后一章,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体系,不属于著作权法体系。

这部法律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借鉴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法。

在欧盟,1986+16年2月6日通过的《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在欧盟内部,瑞典、英国、荷兰、德国、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都制定了保护集成电路的专门法律法规。

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条约中,影响最大的是1989年在华盛顿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

《华盛顿条约》是集成电路领域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的缔结标志着布图设计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形成。

由于该条约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符合美国等发达国家提高保护水平的要求,因此被美国等国* * *至今未生效。

但《华盛顿条约》设计的权利体系为各国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其大部分条款也被后来的《Trips协定》所吸收。

与华盛顿条约相比,Trips做出了三大修改:延长保护期、扩大保护范围、对善意侵权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该协议充分体现了发达国家加强集成电路保护水平的要求,大大提高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中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起步较晚,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本建立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的法律体系。

2001年4月2日,国务院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4月2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框架。

此后,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2001 10 1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2001 165438+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强制措施》正式生效。

为正确指导审理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案件的通知》+0 65438,对案件和管辖法院作出了周密安排。

总的来说,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了一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体系,为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全面履行了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承诺和义务。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一般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二者在权利主体和客体、保护要求、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集成电路专门立法的出现,使得两者有机结合;并且开辟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过渡地带,进而形成了一个新的领域,即工业版权。

工业版权逐渐模糊了工业产权与版权完全分离的界限,赋予了传统版权工业应用的现实意义,这无疑促进了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