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具有江宁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先审核,区民政局、区房产局审核。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3953元以下)。4.家庭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