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1、506条规定,合同中约定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无效。
2.第996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规定了消费者因欺诈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185条规定,情节严重,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032条第1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二款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和平的,是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或者未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3条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1203条
因生产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1204条
因运输人、仓储人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