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1,主体是否合格。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原告主体应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主体不具备资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内计算。如果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3.不同又相似的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是否先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商标注册人之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记。如果能证明仅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就可以成功维权。
5、常用名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地名。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且不显著,即使注册后,仍可考虑通用名称抗辩。
6、后撤三防策略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所有人超过三年没有使用,可以据此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