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调查
1,律师行业整体情况。全市共有24家律师事务所(12市事务所,12县事务所)。合作办14,合伙办9,国资办1)。2005年全市执业律师226人(市事务所132人,县事务所94人),全市律师收入8210000元,平均每笔业务收入342000元,市律师36300元,市律师11434元(律师收入核定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其他中介行业相比,律师的收入水平较低。
2.律师事务所运营成本构成分析(按全市律师事务所平均财务收支计算)。
(1)律师工资和业务费用占律师产生收入的60%;
(2)律师三项强制保险费占律师产生收入的9.2%;
(三)律师福利、工会、教育经费占律师收入的5.5%;
(4)营业税金及附加占律师产生收入的5.55%;
(5)行政助理工资占律师产生收入的5%;
(6)支付给律师协会的会费占律师产生收入的2.1%。
上述必须支出的项目已占律师收入的87.35%,其中税费支出占收入的27.35%,这还不包括律师个人所得税和律师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收入在返还律师办案费用后,大部分作为税收贡献给国家,律师事务所实际可支配收入不到其收入的12.65%。因此,我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经营困难,几乎没有结余,无法谋求发展。一些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律师人数近年来呈萎缩趋势。2003年以前,这个城市有250多名律师,去年减少到226名。
(二)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及其征管。
1,律师行业的应税收入主要是律师代理费,但具有代收代付性质的费用,如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也认定为应税行为,计入其他业务所得税。
2、税收征管方式。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别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20%)。
3.律师行业缴纳的税目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除外)。
4.律师行业的实际税负。营业税及附加费5.55%。个人所得税实行包干核定(合伙人除外),即律师个人按照收入的45%核定包干工资和业务费用进入税前成本,其中作为律师业务费用的收入13.5%不计入个人收入,作为个人收入的31.5%适用9级累计税率(以下简称个税)。合伙人个税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即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税,合伙人的法律服务产生的收入作为业务收入,不享受非合伙人律师支付全部工资和业务费用的政策。合作办、国资办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即18%(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27%(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5438+万元)、33%(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5438+万元)。
5、律师事务所可计入税前成本和费用的主要项目(查账征收)。律师工资和一次性业务支出(税务机关产生收入的45%,但实际支出远大于这一数字,一般达到60%以上)、营业税及附加(律师产生收入的5.55%)、职工福利费(工资的65,438+04%)、工会经费(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65,438+0。医疗保险费(工资的7%)、失业保险费(工资的2%)、接待费(律师收入的0.5%)、广告费(律师收入的2%)、宣传费(律师收入的0.5%)、行政助理工资(合伙人除外)、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费以及律师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协会会费等。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是“高收入”行业,税收定位不现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 54 38+0]57号),这一定位和实施措施是否准确、恰当,值得商榷。我国律师面临着案件少、收费低、税负重的困境,收入对大多数律师来说并不高。从以上律师收入可以看出,我市律师也不例外。将律师行业定位为高收入行业,是社会对律师经济状况的误解。律师行业内部贫富差距大,发展极不平衡。除了少数律师,大部分律师都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少数代表多数的定位方法不准确。对于律师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的收入,还要考虑他的风险承担和支出,尤其是隐性支出。将起步晚、执业环境差的律师行业定位为“高收入”行业,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B)没有针对律师的特殊税收政策。
1.律师缴纳的税目和税率参照其他服务业,但不享受其他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由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同,纳税主体不平等,导致同一行业税负不同,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和国有企业转介的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转介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办案收入和营业收入没有区分,而是全部计算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导致合伙企业税负相对较重,与鼓励合伙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违背。
(3)税收征管要严格规范,忽视扶持和发展。
1.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行业的税负更重,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和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市律师人数呈减少趋势。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律师行业参照“其他服务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所得税税率为1%,而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所得税税率为3%。
2.事实上存在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通常,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或税源进行两次或多次征税。重复征税带来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这里主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如果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征税造成的,显然对同一纳税人重复征税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质量。专职律师办理案件时,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律师从代理费中领取工资和业务费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一笔收入,实际上交了两次税,应该是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
3.自1998年全面改制以来,我所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律师办案成本(65438+律师收入的03.5%)较低,客观上不能满足律师办案的需求。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所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律师办案的交通费、通讯费、印刷费、接待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律师执业前投入的时间和财力,因选择律师职业而放弃其他就业机会的机会成本(《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兼职),以及在执业中为提高自身素质、扩大案源所必需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察交流、广告宣传、活动接待等费用。在办案成本的构成中,间接成本的比重往往大于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具有待摊费用的性质,与办案成本没有直接关系,但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分期摊销。税务机关只考虑了律师办案的直接成本,没有考虑律师的间接成本。
5.律师事务所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不能满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需要。律师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但又有其特殊性。它为委托人提供的是智力劳动,而不是有形商品,律师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没有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律师的办案工资和一次性业务费用低(主要是业务费用低,不考虑律师的间接费用);律师继续教育成本过高,1.5%工资的职工教育费远远不能满足“充电”的需要;律师产生的2%的广告费,0.5%的业务推广费,0.5%的接待费,远远不能满足律所业务推广和活动接待的需要。
6.按月征收执业律师所得税是不现实的。根据现行政策,律师当月取得收入时纳税,收入多税率高,收入少税率低,无收入不纳税。但是,律师一年的月收入是不稳定的,有时甚至一两个月没有收入。律师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无视每月费用的扣除,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一些建议
制定专门统一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降低税率,减少税目,公平税负,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一)法律职业性质的科学定位。律师行业具有交通、邮电、水电等基础设施行业的特点和重要性。与之相比,只是有形无形的差别。律师在基层为普通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业发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关系到老百姓能否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关系到基层的社会政治稳定。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加快,法律服务必将成为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就像坐车、买房、用手机一样。因此,有必要对律师行业进行科学定位。制定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能够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制度。
(2)科学设置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科目。
(1).鉴于律师行业成本费用构成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特殊性,应大幅提高接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培训费、律师办案工资、包干业务费的税前比例。
(2)、律师的执业风险应作为税前扣除。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律师执业的一点点失误,往往会承担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责任。为此,司法部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从执业风险中提取收入的5%。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律师执业风险溢价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三)解决律师行业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问题。
(1)如上分析,一个律师的代理费实际上是分两次征税的。律师的案件来源不确定,每月收税不考虑没有收入的月份扣除律师费,增加了律师的负担,也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取消律师事务所营业税,以律师办案收入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律师行业的发展,降低税率。
(2)允许合伙人的办案收入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人的办案收入不像其他专职律师那样作为办案成本税前扣除,而是直接计为业务收入。其实合伙人有双重身份,既是老板,又是律所的员工。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不能机械地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3)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律师税收负担应该统一。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从事同样的工作,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负是不合理的。建议统一税负,取消合伙企业个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
(4)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律师行业发展。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讲政治”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的工作往往围绕着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所以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律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律师行业发展,其税负与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相当或略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给予2-3年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