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申请补贴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资助类型)本办法中的专利资助类型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四条(专利费用补贴)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在国外申请专利,且第一专利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专利费用补贴:
(一)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社会团体;
(二)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贴;
(二)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三)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和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补贴;
(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资助;
(五)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10000元;
(6)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每获得1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3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3个国家。
授权费是指专利登记费、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维持费。
每个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项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项资助对象)第一专利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资助对象,且同时纳入以下范围的,除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享受专项资助:
(1)经政府有关部门自愿申报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助项目及金额)专项资助项目及金额如下:
每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专项资助的限制)每个符合专项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项专项资助。
企事业单位享受有额度限制的专项资助,具体额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专利的专项资助:
(一)就同样的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者比例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3)为相似图案和颜色的组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
第九条(专项经费初审)申请专项经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处理:
(一)自愿申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批准该单位的政府部门审查;
(二)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三)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与单位的,由组织活动的政府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受理、审查和资助)专利资助和特别资助申请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审查中未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资助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资助。
如果在评审中发现资助申请人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应在资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因弄虚作假拒绝资助的申请人,自收到不予资助的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助。
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费补贴和专项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审查员的法律责任)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审查、核实资助过程中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和生效)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行发〔200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