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用的制度机制
多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大量研究成果难以转移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20%,产业化不到5%。产学研用状况与产业转型对自主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迫切需求形成巨大反差。以2008年为例,企业在国内技术市场达成的技术购买合同成交额为216.35亿,其中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仅占1/10(263.9亿)左右,明显没有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究其原因,严重制约产学研合作的最大障碍是体制和机制,包括宏观管理体制、组织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其中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是观念和价值观。因此,要把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中解放出来,激发科研人员的内在动力,就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大的突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科技人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价值理念。
产学研科技合作的关键在于突破碎片化的产、学、研、用壁垒,基于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将分属不同管理体制的科技人才和资源有机结合,实现科研产出的最大效应。因此,要推进产学研应用的结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科技人才,改变“先找企业”的思维模式,进一步明确应用型科研要以市场为导向,紧盯需求,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机制,实现产学研用的“无缝链接”,在与企业紧密合作的基础上推进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
比如化工领域,离子交换膜是“新中国几任化工部部长的梦想”,30年来一直没有攻关突破。薄如蝉翼的离子膜被称为“化工之母”、“化工皇冠上的明珠”。是中国基础工业氯碱工业和新能源汽车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核心关键技术长期被杜邦垄断,市场价格高达每吨654.38+00万。我校张永明教授团队与山东东岳集团长期合作。经过八年的科技攻关和工业工程研究,终于实现了几代化工工作者的夙愿,从根本上打破了国外垄断,彻底解决了我国氯碱离子膜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离子膜技术成功的关键在于高校和企业解放思想,敢于冒险,敢于围绕国家重大需求突破思想壁垒,实现科研和产业的紧密结合。
2.完善法律法规,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改变目前产学研乱象,适时出台《产学研促进法》。
产学研的实践合作既是围绕技术创新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总和,也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综合,涉及多种新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分别、依次或错综复杂地呈现。产学研的产业合作不能通过市场行为自发解决。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来确立必要的准则,规范和约束合作行为,明确各合作主体的责权利,建立投资、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的分担机制,以促进和推动产学研产业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我国,只有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对产学研合作有直接规定。其他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不系统,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最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方面,国外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1980年颁布的《百度法案》,明确了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归所在单位所有,奖励发明人,给予中小企业支持,对释放美国的科技生产力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先后制定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技术实力强化法》、《产学研官合作推进税制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也呈现出种种缺陷和制度瓶颈,这实际上为推进产学研合作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产学研促进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产学研支持体系和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产学研用的整体协调机制。要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瞄准需求,注重统筹协调。通过有力有效的沟通协调,消除障碍,理顺各主体关系,调动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实现产学研用“无缝链接”。
其次,要制定专门的产学研支持政策。政府应根据多方参与产学研利用的特点,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各方承担利益风险和享有知识产权,提高和保护各方参与产学研利用合作的积极性。
第三,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基金。强化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技与财政结合的新途径,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产学研结合投入体系,不断增加科技投入。
第四,大力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训。积极支持和培育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咨询机构、科技信息中心、知识产权法律中介等自主创新的知识型中介服务机构,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用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通过不同类型的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产学研用融合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要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在加快高校改革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和考核制度。积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参与产学研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