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释放社会创新创业动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体制机制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所有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构建政策持续稳定、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捷高效、所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评价、考核和问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营商环境建设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优化政务环境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南,具体功能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实施政务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个窗口全面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操作,统筹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政务服务告知、受理、办结、督办一条龙管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的业务融合,及时将相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提取、核实、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选择自己处理政府服务的渠道。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政务服务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并予以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动态调整和更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府服务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无歧视受理、同一标准办理。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擅自撤回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具体办理方式和时限,实行当场办结、一次性办结和限时办结制度。市场主体需要补正相关材料和手续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和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并限期完成。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梳理和优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依法明确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需要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实施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定为另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和公开建设项目审批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专项和重大项目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