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制瓷及相关遗址。第三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沙铜官窑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同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六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及文物征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第七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八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经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第十条 编制、修订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遗址专项保护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十三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一)北至觉华山脚;南至原有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沿长坡和邱家嘴村自然道路为界;(二)北至金家坡山脚;南至土地坡边界;西至金家坡小路;东沿郭家岭小路。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北至觉华山北麓和大坡;南至麻潭山山脚处水田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包括宝塔洲);东至黄板塘、王家塘和圣公岭自然边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与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