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奖作品的知识产权归主办方是什么意思?以后不能放在自己的书刊里吗?怎么回事,师父解释道。
假设你是在著作权法保护下创作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作品财产权和作品人身权(或作品人身权),其中作品人身权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为不可转让。关于作品人身权的解释,请参考百度百科。我转贴如下: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发表的权利,是指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由作者本人决定,其他任何人无权决定作者的作品是否发表;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本人有权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意味着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上述权利既不可转让,也不具有限制性,因此与主办方的协议中所谓的知识产权不包括上述权利。
通常与主办方的协议主要是规范版权的部分。所谓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改编、翻译、汇编、续展等权利。(各种权利的详细解释,请参考百度百科。)
作品产权中每一个细节的权利都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如果没有明确权利归属,就说“所有知识产权归主办方所有”,你同意将作品的所有产权转让给主办方。
由于作品的产权包含发行权,当你将作品的发行权转让给组织者时,只有组织者才能“发行”该作品。所以,如果你以后想自己出书,就会涉及到这个权利。所以在与主办方签订协议之前,可以进一步沟通免责条款,比如“作者可以自行出版发行作品,但不得授权第三方公开发行”。如果没有这种除外条款,你要发表你的作品,就相当于发行,会侵犯主办方的权利。
作品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用来平衡组织者的发行权,也就是说如果你给组织者写信表示不愿意发表作品,组织者不能在期刊上发表作品,但是因为你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组织者,所以你自己也不能发表作品。“发表权”指的是可以发表或不可以发表的权利,而不是谁可以发表。这两者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