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简称重庆摄影家协会)是由中国* * *制作党领导,由我市各族摄影家、摄影家、摄影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摄影事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重庆摄影家协会是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重庆摄影家协会的英文翻译是重庆摄影家协会,简称CQPA。
第二条重庆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摄影艺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实现重庆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坚持摄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性,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条协会接受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重庆主城区。
第二章任命
第六条协会以尽可能广泛地团结全市摄影家、摄影家、摄影家为己任,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一)组织动员本市摄影家、摄影家、摄影家学习科学理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生活、群众,自强不息,对外开放,积极从事摄影创作,繁荣摄影文化。
(2)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家、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和艺术水平,献身业务,积极开展摄影批评和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摄影报刊,总结交流摄影创作经验。
(3)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摄影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培训,提高摄影师素质,培养摄影师和摄影后备力量,促进摄影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加强摄影行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认真办好重庆摄影艺术展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和评奖活动。奖励表彰优秀摄影家和摄影家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
(五)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提升协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根据会员条件,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摄影艺术创作队伍。
(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八)积极反映团员、摄影师、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保护会员权益的组织,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者的合法权益。
(九)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能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10)加强与中国摄影家协会及其他兄弟省市摄影家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及海外华人摄影学会和摄影家的友谊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和谐世界做出贡献。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各区县摄影(家)协会为协会团体会员。全市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经申请并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权利:选举市人大代表,参与协会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群组成员可以自由退出会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年满16周岁,并有一定摄影工作经验;在本会举办的展览中有两件以上作品入选;在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翻译、组织领导等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摄影器材设计并取得成功的研究人员;为摄影及摄影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除了摄影工作经验和年龄,符合其他任何条件都可以申请。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填写报名表和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入选证书复印件、入选作品及5幅7寸代表作品、随笔、图纸等。).
(2)经理事会授权的评审小组讨论通过。
(3)会员证及其他相关证章由本会发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6)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本协会保护。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新会员入会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会费和五年会费;老会员在换届时缴纳5年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其他证章。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视情节轻重,本会主席团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2)理事会的选举。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是最高权力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小组成员单位可推荐一名负责人作为主任推荐的候选人;其余董事从个人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中代表团体成员的理事,在不能担任团体负责人后,自然被解除市摄影家协会理事职务,经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团体推选新的负责人继任,并向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准备。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65,438+0/2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行理事会职权。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热心积极为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摄影界有较大影响或对摄影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名誉主席等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主席团会议推荐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的,不再担任董事。
第五章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费。
(2)财政拨款。
(3)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协会因故需要终止活动的,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协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重庆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席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