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的电影版权保护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提到电影版权的盗版,大多数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的盗版。如今,新技术的出现和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不仅推动了电影艺术的不断进步,也使得电影的传播模式,即电影盗版模式日益多样化。

“起初,我们接触了很多盗版VCD和DVD电影,但情况有所改善,因为我们在电影放映的前期做了大量的反盗版工作。目前,我们正面临着电影放映后期盗版的严峻挑战。”中影集团总经理韩晓立表示,网络侵权,尤其是电视台的盗版播放非常严重。

中国已经成为互联网用户的最大市场。在各类网站中,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电影的网站数不胜数。根据中国电影著作权保护协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30家网站的调查,每个网站平均提供1634.7部下载电影,其中提供下载的国产电影为1444.6部,占总数的8.84%,这些影视节目基本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表示,截至2005年2月31日,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 * *查处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149件已全部结案。版权执法人员对173网站和405台涉案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侵权盗版专用服务器39台,没收违法所得3.9万元,责令137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处以* * * 78.9万元罚款,移送司法嫌疑人。除了网络侵权,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版也极其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多个省级非卫视频道和部分城市电视频道的监测播出,盗版电影数量相当惊人,高达数百部;而且从影片类型来看,很多影片都是近期上映的作品,市场效益好,内容新颖。

法律部主任虞梦表示,根据已知情况,全国省会以上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要播放1.200到1.500部属于中国电影著作权保护协会会员的电影,或者更多。按照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放电影《走出亚马逊》赔偿5万元的标准,每年因电视台盗版播放电影作品给电影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将达6000万元至7500万元。

此外,中国电影著作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表示,未经许可在长途汽车、飞机、船舶、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置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是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行为。“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但我们深感,通过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个电影制片人来维权,对我们来说太过分了。一部电影上映,做500份,一个人管一份,要发500份。电影上映后,会派人到全国各地,用录像机记录侵权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丽无奈地说,实在是应付不过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表示,侵权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冲突仍在加剧。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的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更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不一定能挽回损失。前几年,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京电影、上海电影、常颖等10电影制片人委托,起诉天都代理中心、天津TEDA音像发行公司私自侵犯其电影著作权。法院最终罚款10影城1.2万元,相当于每部电影5万元。但包括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在内,制作方入不敷出。

2005年6月,165438+10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发起了第一起维权诉讼,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在太行山上》被湖南某电视台盗版,由此获得的赔偿勉强维持所有开销。八一电影制片厂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是一次“讨论”。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影著作权人在权利救济中支付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但这部分很大程度上还是交给法院来裁量。理论上,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并补偿权利救济所需的费用,但一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盗版官司“得不偿失”,直接导致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此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著名导演陈国星表示,有一次他偶然看到一家电视台播放了一部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内容都是从他的电影《冲出天空》中剪辑出来的。著名导演、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了他影片中的镜头。他的导演作品《开国大典》甚至被拍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变相侵权——以专题的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改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非常感慨地说,虽然政府非常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由于大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甚至部分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维权之路遇到了很多困难。

这一点在7月下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控侵犯电影《走出亚马逊》播放权一案中有明显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某节目的周末电影栏目播放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是课堂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走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播放推荐影片的行为都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而言,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入了许多广告,显然与公共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具有商业目的。

但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辩解“不以盈利为目的”,认为没有侵权。其实都是有罪的。我国法律没有要求侵权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只要不在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范围内,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除了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电影行业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少”,对盗版的惩罚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难题。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魏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认为关键是没有惩罚性条款,处罚太轻。维权成本过高,侵权成本过低,是法律未能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重要原因。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上的损失要大得多。一部拷贝可能会损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

“要保护电影的版权,权利人首先要和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权利人明确承认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单个权利人很难落实和实现这一权利。因此,电影著作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