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评估,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所以司法鉴定包括方方面面,包括法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鉴定、文件鉴定、微量鉴定、显微鉴定、视听资料鉴定、计算机法医鉴定、环境监测法医鉴定、工程造价法医鉴定、产品质量法医鉴定、法医会计法医鉴定、知识产权法医鉴定、税务法医鉴定、农业法医鉴定。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如下:
1,司法鉴定可以帮助司法人员了解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促进诉讼;
2.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在解决专门问题上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
3、司法鉴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些证据来证明。物证、书证可能是好的证据,但只有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与案件的客观联系,才能发挥其证明案件的作用;
4、司法鉴定可以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的特点如下:
1,主体的选择性,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体,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选定的,对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从而担任鉴定人;
2、对象的特定性,司法鉴定意见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而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因此,需要依靠掌握专业知识的专家通过鉴定来解决;
3、范围的特异性,鉴定人必须回答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4、结果的确定性,司法鉴定意见必须是权威的,不能模棱两可;
5、科学的方法,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正确的意见,不仅要求鉴定人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科学的程序和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提供证据: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