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
这就是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即只要不是业内熟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保持最低秘密性或新颖性区别于普通信息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专利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期限内被授予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商业秘密。第一,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可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所以只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可能是一个客户名单,也可能是一个发明不高到可以申请专利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可能作为实用新型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可专利性要求的发明,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后一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个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作为商业秘密保存。商业秘密的一些优势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优势(专利一般可以持续20年)。因此,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披露,其保护就可以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商业秘密不需要支付注册费(尽管保密信息的成本可能很高)。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遵守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等法规。然而,将机密的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一些缺点,特别是当该信息满足可专利性要求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找到它,解剖和分析它(即反向工程),并找到它,从而拥有使用权。事实上,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商业秘密一旦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并随意使用。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难多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差异很大,但一般认为是薄弱的,特别是与专利所给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由通过合法手段开发相关信息的其他人获得专利。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在特定期限内使用发明的专有权利。在此期间,未经本人许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其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三种: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通过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设计方案获得的专利。第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基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是结合产品的设计;2.可应用于工业的设计;3.能给人美的享受的设计。由此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从理论上来说,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的角度来说,专利保护是最强的,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使用其专利技术。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明显弱于专利,自主研发和反向研究不视为侵权。从保护时间来看,专利的保护期是有严格限制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发明专利规定2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保密,权利就永远存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最强保护时间最短,最弱保护时间最长;对于同样的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他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同一项技术,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并不是完全互斥的。这里要注意不同的时间段:一是专利申请日之前可能存在秘密;第二,从专利申请之日到公布之日,秘密可能存在;第三,自公示之日起,秘密消失。第一阶段保护商业秘密,第二第三阶段保护专利,没问题。确定专利保护,首先要确定什么是专利: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有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申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上述符合专利要求的发明创造将分别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保护是基于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的公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所以,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要考虑以下六个方面:1。秘密为权利人业务范围以外的人所知,当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被与权利人无关的人从专业杂志上发现时,该秘密不存在;2.当秘密为权利人业务范围内的人(包括员工、合伙人)所知,且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被公司老板、保安同时掌握时,其保密性存疑;3、内部保密措施,光有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是不够的,公司还应该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4、外部安全措施,限制外人接触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结果不一定能防止窃密的发生,但至少应该增加窃密的难度;5、秘密的价值,如果它是秘密,那么对于权利人和竞争者来说,可以用来获利;6、开发秘密的难度,自主开发,逆向研究不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