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行政保护?
章节名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监督《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管保护办公室》的公正实施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维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药政保护办公室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工作。
对事务处理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辖。
第三条药品行政保护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请求原则,即药品行政保护审查程序的启动是由申请人请求的。
求入手。
2、举证责任,即药品行政保护审查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
3、公正执法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主决策。
。
4、听证原则,即在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当面决定。
听取药品行政保护审查当事人的陈述。
5、回避原则,即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的公正处理。
那些保护评论的人应该回避。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章名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五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的受理范围:
1,不服驳回申请不予授权决定并请求复核的案件。
2、不服给予行政保护的决定而提出撤销请求的案件。
3、不服撤销行政保护决定而提出维持行政保护权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药品行政保护述评。
第七条药品行政保护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会。
成员,其成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主管领导和专门从事药学、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担任。
家庭构成。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人可以是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
也可以是药品行政保护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行政保护复审请求时,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药品。
行政保护审查委员会应当提交审查申请。
第十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理由
4.申请日期。
第十一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的日期视为药库。
申请行政保护复审的日期。
第五章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请求的内容和实际情况
,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召开会议讨论审查意见。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可以在审评委员会调查期间提出意见,介绍药企。
政治保护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药品行政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容量:
1.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申请复审的目的和主要理由;
3、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4.审查结论;
5、评审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复审决定,均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授权。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应当予以公告或者向社会公布。
章节名称第六章持续时间
第十六条提出药品行政保护复审请求的期限必须在药品行政保护期限内。
自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的决定之日起。
0天内。逾期提出复审请求的,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而是要提前复审。
如延期申请经委员会批准,复审申请可适当延期。
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对复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送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
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求限期补正。
第十八条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
做出审查结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复审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
复习时间长,并给出理由。
章节名称第七章费用
第十九条复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复审请求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交审查费。
第二十条复审申请人缴纳的费用应全部通过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
心付出。
章名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6月199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