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的知识产权

满嘴的谣言。

谣言四起,打断了你的腿。

不管是为了好玩还是为了起哄。

还是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

造谣、传谣的行为是可耻的。

也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来看看我市公安机关的打击案件。

012021 10 10月30日,网友郑某某(男,35岁,兰山区人)为博主Eye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并发至公司群。后群成员赵某某(女,46岁,兰山区人)未经核实将信息发送至其他微信群,导致兰山给予郑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赵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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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 16、网民郭某某(男,22岁,泰安人,现住沂南县)在互联网上散布某化工厂发生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沂南警方依法给予郭安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032022 65438+10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蒙阴县人)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天津疫情虚假信息,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蒙阴警方依法给予段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捏造和散布谣言的人将承担责任。

什么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播,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掷假爆炸、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犯编造并且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预警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的头脑,关注当地政府机构和其他官方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不要造谣、传谣、不信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