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根据《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改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市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50%;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开放***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无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