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多少条?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和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和协调,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和技术发展需求的交流和技术的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体系。
科学技术评价体系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九条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产业、税收、金融和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和相互衔接,统筹军民科技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和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十三条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