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此模型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斜体部分为解释性条文或示范条文,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条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章程范本制定和修改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创立大会于年月日召开,并由全体创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全体发起人的姓名等人为发起人(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成立大会于。
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协会法定代表人:注:董事姓名。
我们的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会员自愿加入俱乐部,自由离开俱乐部,地位平等,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盈余主要按会员与俱乐部的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服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主要经营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比如:
(一)组织成员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
(二)组织会员和类似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的购销;
(三)开展会员所需的运输、储存、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诸如此类。
以上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国家直接财政补贴、他人捐赠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或出资额标示,也可量化为各成员按比例拥有的份额。国家直接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为各成员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之一。
该机构为每个会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录会员的缴存额、会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会员与该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量(金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将投资兴办与其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代理业务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照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开展上述业务。
第八条合作社及其成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使用和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加入本社手续的,可以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合作社接受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纳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社团。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总成员的80%。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入社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以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种植规模达到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者,向理事会或董事长(无理事会者,下同)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会员大会通过,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俱乐部会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生产设施;
(三)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成员大会的决议分享合作社的盈余;
(四)查阅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机关的工作提出问题、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根据章程自由发表退社声明,退出合作社;
(八)* * *成员的其他权利。注意:如果没有指定,可以删除此项。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的选举和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社员有一票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以上或业务交易额(金额)占本社交易总额%以上的成员等。注:在重大财产处置、经济实体投资、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方面,最多享有追加投票权。注:附加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投票权总数的20%。拥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数量应告知出席每次股东大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的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缴已认缴或者已认缴但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损失;
(八)成员约定的其他义务。注意:如果没有指定,可以删除此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动要求离开俱乐部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死亡;
(四)团体成员所属的企业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解散;
(五)被除名的。
第十五条会员如欲退出俱乐部,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如果团体成员退出俱乐部,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6个月提出。退休成员的成员资格将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被终止的成员应当分担资格终止前本机构的损失和债务。
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明:不超过三个月,退还会员账户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合作社有经营盈余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返还相应的盈余收入;经营亏损时,应扣除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会员资格终止前,应继续履行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注:也可能是根据他离开代理机构时与代理机构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月内申请加入本社,经社员大会通知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继承被继承人和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说明;或者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对合作社的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委员* * *一致决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如果没有指定,可以删除此项。
对于被除名的会员,经办机构应当返还其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出资额和份额,结清其应当承担的债务,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收入。因前款第二项原因,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董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继承、除名、奖惩等事项。注:如理事会成立,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的出资标准和增减出资;
(五)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六)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批董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经营报告;
(九)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主席团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无具体规定,此项可删去。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选举产生成员大会。注:可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总人数,或要求每个会员选举一名会员代表,或作出其他详细规定。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职权。会员代表的任期为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共有150名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如果不成立,这篇文章可以删除。
第二十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注:至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会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召集,会议内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委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建议;注:如无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去。
(三)理事会的提案;
(4)* * *成员一致决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如果没有指定,可以删除此项。
董事长提示:第二十条对应的董事会不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职责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注:如无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本段可删去。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必须有本社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通过代理人投票。
成员大会的选举或决议必须经合作社成员总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更社员出资标准、增减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结盟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大会代表凭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和投票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可以参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表决权总数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书;
(四)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5)代表机构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无具体规定,可删去此项。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董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10名社员组成,设副董事长。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或董事长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组织会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和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继承、除名、奖惩等事项。注:如未成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未注明,可删去此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能做出决定。个别董事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邀请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及20名会员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未设立理事会的,可以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职工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设监事会,由10名监事和1名监事组成。监事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出席了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意事项: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且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况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
(二)监督检查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负责合作社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三)监督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经理履行职责;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五)向董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代表代理机构,负责记录董事与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时的业务交易额(金额);
(八)履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注:如无具体规定,可删去此项。
一个退休的董事必须等到他退休多年以后。注: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董事长任期满,方可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理事会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答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对重大问题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可生效。监事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决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不成立的,可以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注:如未注明,此项可删除。
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可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机构进行的交易据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其他业务性质相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记账或每季度月日定期财务公开制度。
本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机构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记入各社员个人账户,作为按交易额(金额)返还和分配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服务的非会员与本机构之间的所有商业交易应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在会计年度终了时,董事长应当作出说明:或者由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的年度经营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室,供成员查阅和接受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每一会计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支持的补贴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社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仓库、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等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贷、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担保财产等固定价格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必须在个月内缴足。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主席注:社员的出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其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社员出资额的,应当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各社员应当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数额调整社员出资额。
第42条合作社应发给社员社员证书,载明社员之出资额。会员证上还加盖了机构的财务章和主席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合作社应当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社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互助。其中,用于会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低于公益金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他人捐赠,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捐赠人的意愿,作为合作社的资金(生产)用于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和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年度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业务交易额(金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注:具体比例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前款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按照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直接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发生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以合作社的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按照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摊,但不得超过记入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和监督。根据会员大会的通知,或董事会的决定,或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变动和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其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并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现有的或者新设立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后,对合作社的财产进行相应分割,并自决议分割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决议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解散:
(一)合作社成员不足五人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五)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
(六)* * *成员一致决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如果没有指定,可以删除此项。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解散的,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提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和清算。逾期未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日内向社员公告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 * *利息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会员有过交易所欠款的;
(二)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的其他债务;
(五)返还会员的出资和公积金;
(六)按照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名称、住所、社员投资总额、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需要向合作社成员公布的事项应当通过方式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应当通过方式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经全体发起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章程的修改,应当由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董事会提议。董事长提示:或由董事会负责修改,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所有创始人签名和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