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
(5)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法律程序。
排他性,即独占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此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类权利的结合。比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人格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列,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确认和保护区内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国际性。
时效性,即保护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有效期的,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
只有在参加国际协议或提出国际申请时,一项权利才能有统一的保护期。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控制物的权利,可以被其他物种使用、受益、处分和控制(但不存在占有问题);独家;可转让性(包括继承性)等。
知识产权在几个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排他性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诸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法律规定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和公示方式。比如专利权的发生需要申请、审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但有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虽然对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登记没有限制,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也有限制。
第二,法律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这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一个很大的区别。
第三,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