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海关知识产权
8月24日,日本政府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大海。同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放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
公告一经发出,近几天,诸如“核污染水一倒,日本在华食品店会倒闭吗?”“日本料理店没有日本食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以及“日料店忙着下架日料”继续引起热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日本水产品的店能叫“日本食品店”吗?公告发布后,日本食品店仍然使用日本进口水产品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带着疑问,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商家以光速“切割”日本水产品
8月25日,也就是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法治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东城区的石怀酒家,这家人花了大约1500元,看到前来就餐的顾客络绎不绝。
“我们知道日本排放了核污染水。现在日本食品店的食材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我们不赶快吃它们,我们就吃不到了。”一位正在吃饭的顾客说。
“政策和监管都很严格。不让进,就根本进不去。现在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只剩下蓝鳍金枪鱼了。以后可能会从其他国家进口,但口感可能没有日本进口的好。”日本食品店老板说,其实以前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并不多,因为进口周期太长,成本太高。
在北京另一家消费600多元的日本食品店里,店员表示,一个月前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县(首府)食品的政策出来后,店里开始逐步更换日本水产品,公告当天就不再使用日本水产品了。
在天津一家人消费200多元的日本料理店里,店员告诉记者,店里的水产品从来没有在日本用过。“这几天也有客人问类似的问题,我们也回答了。目前业务没有受到影响。”
从店家的解释来看,这些日本食品店对日本食材的依赖度并不高。原来从日本进口的食材,也可以从其他国家找到新的供应商,有些老板早有准备。
热衷于日本料理的天津市静海区居民刘先生最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日本食品店一直争先恐后地宣称自己的食材不是日本制造,急于摆脱日本进口。
“在天津,一家寿司店员工用广告纸盖住店内的装饰字,原来的‘日本匠心科技’变成了‘匠心科技’。我常去的一家餐厅也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声明,即日起停止一切日本原料,并公示主要原料产地:牛肉来自澳大利亚,鸡肉来自山东,鳗鱼来自福建...而且我8月21去吃的时候,店员还保证他们的食材都是日本进口的。”刘先生说。
商家以光速“切割”,引来网友质疑:这么快就完成原料更换,是不是虚假宣传?有网友质疑:没有日本水产品的餐厅还能叫“日本餐厅”吗?为什么公告前很少有商家宣传食材来源?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表示,虽然海关总署宣布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但中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禁止原日本制店铺经营,日本制店铺可以继续以原名称经营或宣传。
“《食品安全法》规定,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日本食品店可以选择宣传或者告知消费者自己的成分。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宣传,也不构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信息。如果消费者担心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不符合相关标准,日本食品店有义务告知其食品原料的产地。”陈旭说道。
具有20多年海关从业经验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表示,海关公告全面暂停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受影响的不仅是日本店铺,还有销售水产品的经营者(如生鲜市场)。
目前日本食品店宣传食材来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减少舆论负面影响,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危机公关行为。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不主动公示也不违法。如果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监管要求,经营者需要根据行政监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日本食品店确实有8月24日前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我们了解该引水产品属于公告前进口的产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未要求召回的情况下仍可正常使用,但建议在消费者询问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提供报关单据和检验检疫证明,以保证食品安全。”冯对说道。
监管部门迅速开展突击检查。
记者注意到,公告发布后,各地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
菜单上标明出售的牡丹虾来自日本北海道。面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调查,商家无法提供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证明。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了港汇恒隆广场的一家超市和两家日本食品店。一家名为一正的日本食品店因为无法证明食材的产地而被约谈。
8月25日,福建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姆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但尚未发现来自日本地区的海鲜。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市民在购买进口水产品时,应选择有海关检验检疫证明的。
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日本食品店宣传使用日本原装食材或私自使用日本水产品,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冯表示,由于暂停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是海关发布的,在新的调整公告发布之前,日本食品店等经营者如果继续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可能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能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甚至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告后从日本进口的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相关企业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刑事责任。
采访中,多位消费者告诉记者,他们之前吃过的日本店一直在宣传“日本进口”,公告发布后才知道其“真面目”。监管处罚能否追溯到这些虚假宣传的店铺?
陈旭说:如果日本店之前有虚假宣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是2年。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虚假宣传已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应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追溯条件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溯。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公告发布前已向日本店交了定金,但对是否吃日本菜心存疑虑。那么这个押金能退吗?
陈旭认为,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因国家政策调整,消费者与商家约定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证据证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消费者只是因为担心而要求解除合同,从而给商家造成实际损失,那么为了公平起见,首付款就不应该全部收回。
商家加强审查,做好合规管理
早在2011日本核事故发生时,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应对措施。多份文件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允许对华出口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制品外,日本不再要求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证明。
所有允许出口到中国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都需要日本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该证明应注明产品完整的运输路径。
2023年7月7日,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从日本福岛等10个都道府县进口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包括食用水生动物),严格执行100%检验,不断加大放射性物质的检测和监测力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压载水排放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海关确定了首批压载水监测试点单位,天津海关已于今年6月首次开展压载水监测。未来将用更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更有力的防控措施,阻断污染水源和外来源头。
“由此可见,中国在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之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制定了一系列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一公告针对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对与货物直接相关的水产品实施“全面暂停”进口。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强防范,严守国家安全。同时,‘临时’状态也为后续的事件变化和政策调整留有余地。”冯对说道。
核污染水排海后,很多消费者都很关心以后能不能继续吃日本料。如何应对这次日本的物质安全危机?
在冯看来,没有必要对非日本地区和无污染水域生产的水产品过度紧张。今后随着核污染水扩散到日本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即使成分来自污染地区,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也需要科学分析。
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和多氯联苯的限量,供参考。对于与污染水域有关的食品,在没有确定其真实来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地认为食品安全存在问题。
如果未来核污染水进一步扩散到公海,其他国家(地区)船只在污染公海打捞上来的海产品能否进口到中国,最终取决于产品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届时需要配合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来判定微量元素含量是否超标,并遵循海关关于水产品进口的最新公告和政策文件。
冯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在水产品进出口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以防范法律风险:
遵守海关公告的规定,应暂停已暂停或禁止进口的产品进口,并做好进口原料的处理工作,不逃避海关监管和市场监管,暂停后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树立风险危机意识,对污染排放区域可能涉及的水产品、原料、成品进行严格溯源,审查其来源是否与日本污染水体排放有关。
提前做好销售产品的货源风险评估,逐步拓展其他地区的替代货源;做好企业食品安全合规工作。即使相关水产品的来源不是来自日本的污染地区,也要完善食品检验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我们经营的水产品等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人体健康标准,并充分宣传提醒,消除消费者顾虑。
“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日本食品店的食品安全,打消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疑虑,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陈旭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