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食物中吃到虫子,如何维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追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维权补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电话举报投诉。

2.根据食品外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索赔。

3.拿购物小票去超市索赔。

扩展数据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6)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相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和社会治理为基础,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国家实行严格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报告,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风险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和资料。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的结论。国务院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布,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或者修订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者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可能存在高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食品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

(四)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以及检验方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并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解答。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