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案

案例一:中欧化纤服装大战

2004年8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化纤服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裁定对中国企业分别征收3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在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欧委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市场的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2)是否有政府干预。③会计活动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④是否是市场经济运行模式。⑤替代国的选择,欧盟委员会选择美国作为本次调查的替代国。

案件过程:初裁仅判南京L & amp,10响应企业之一;c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他三家单独税率。经过10企业的不懈努力和积极应诉,在最终裁决中,欧委会撤销了上述裁决,认为配额违反了自由决定出口的原则。商会组织该活动以及与几家国有企业达成的协议明显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协议明确表明了部分厂商通过低税率厂商出口涉案产品的意图,是明显的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据此,欧委会决定取消大部分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但最终仅对所有出口服装产品征收22.5%的统一关税。

案例分析: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在遭遇反倾销的时候,只要积极采取措施,调动一切手段,就可以打赢官司,至少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从这一案例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

(1).中国应诉的企业这次虽然集体努力,但是团结不够强。

(2)对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替代国选择等反倾销游戏规则没有完全掌握。

(3)申诉的针对性和针对性模糊不清,没有量化,给了反倾销的发起者很大的漏洞。

(4)本案中,部分企业因报送资料不全,已完全丧失市场经济地位和被审核单独纳税处理的资格。

(5)既然应诉反倾销调查,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从事活动,进行抗辩。超出一定范围,可能会给调查机关以借口,从而导致更不利的结果。

案例二:中国胜诉秘鲁对华府绸反倾销案。

2002年7月,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对中国出口的宽度不超过1.8m的涤棉府绸发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超过400万美元,涉及10多家纺织面料生产商。

案件过程: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织,青岛纺织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米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联合集团八面有限公司、辽宁鑫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联合应诉,于2002年9月、2002年6月65438+10月、2003年2月三次提交应诉相关材料。2002年6月,秘鲁调查机关作出初裁,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征收每公斤65438美元+0.2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作为行业代表致函秘鲁调查机关,希望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还当事人一个公道。2003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宣布一项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满时停止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同年7月,秘鲁调查当局发布终裁公告,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做出决议,裁定该案无损害结案。同时,在终裁决定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在根据《反倾销协定》条款进行相关分析时,没有发现确凿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涤纶和棉织物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宽度不超过1.8m)的反倾销调查,退还临时反倾销税和预付的保证金,返还或者偿还被扣押的抵押证明。

案例分析:(1),一些西方国家在对华反倾销上似乎是跟风,甚至有些国家在没有对国内纺织服装市场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就贸然举起对华反倾销“大棒”,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2)积极应诉是我们唯一正确的应对方式。就像打官司一样,不是谁是原告谁是对的。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最终还是要服从法院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内生产商采取消极的不应诉方式,结果只能是亏损。

(3)、找准时机起诉。事实上,在国际贸易领域,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与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我国针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少之又少,胜诉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

(4)虽然在应对反倾销中获胜的概率很小,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获胜。关键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态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