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知识产权2010版和之前的版本有哪些变化?

第十一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依法对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进行监督和管理。”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本决定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