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成本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1.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转让方为个人股东: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所得-股权原值-合理费用)X20%。
转让方为企业股东:企业转让股权时,也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0%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15%。另外,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企业法人股东,也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需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不认可。
从上面的税收规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税中,所得税占的比重比较大。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这就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定价。但无论是1元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是远低于股权原值的转让,所以最大的争议在于涉税处理,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股权转让低收入”。
被认定为“明显低价”的五种情况: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
(2)小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小于卖方从上一家公司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相关税费。
(三)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
(4)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5)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3、价格低廉,经批准收藏使用。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自然不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入征税,而是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调整股票价格,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如公司净资产价格为65,438+00元/股,实际按照65,438+0元或0元转让,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净资产价格65,438+00元/股计算。
下列情况需要批准:
(1)股权转让申报收益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而未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应当批准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正当理由:无偿或低价转让的雨伞,只要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否会进行调整?不完全是。在下列情况下,明显偏低的股权价格是合理的,税务局不予调整:
(1)股权转让的对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长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抚养、赡养你的人。
(2)您投资的公司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
(3)如果你是公司员工,你持有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如果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可以认为是“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