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
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把城镇新增就业和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方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匹配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驱动的就业评价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创造就业岗位多、就业质量好的项目。
(2)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方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旅游休闲、养老健康、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的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理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3)发挥小微企业作为业主渠道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优先审核小微企业急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发挥新型载体发展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取消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引导企业完善就业管理,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就业带动能力。
(四)积极防范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实施范围从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生产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作时间、协商薪酬等措施,避免裁员或者减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制定人员安置计划,实施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按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第二,积极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
(5)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登记企业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等居住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居住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支持申请导航,享受支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再取消下放一批限制经济发展、制约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完成,推进“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与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作品等孵化新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捷性、完整性。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众创空间的租金、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者通过盘活商业楼宇、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或者利用原批准的园区,可以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从传统的控制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让员工在平台上成为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圈。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早、中、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和交易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推进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的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对有创业需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就业群体和困难人员的金融服务可及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统一由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65438+万元调整为65438+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优惠利率,结合风险分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优惠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完善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补偿效率,完善担保资金呆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失业1年以上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抓紧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增资扩股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企业家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和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鼓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投资等方式,优先向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激励政策,放宽股权激励和股权出售企业的设立期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各类园区等现有存量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把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养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对接企业、小康村、市场、园区,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富民。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展示推广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符合成立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条件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结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大至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资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对申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登记制度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他们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灵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请和考核办法,严格依法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后的退出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退出后的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辅助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支持力度。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特别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的劳务对接,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支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要确保其岗位落实,细化和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的措施,按比例为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体地位的企业预留岗位。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队的现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其现役年限计入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政策。
第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后续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方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域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省级和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格局。建立省级集中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公开,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职业就业服务,促进政府和社会合作,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体制性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完善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和欺诈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进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才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要,应优化高校学科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活动阶段,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其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以新招收青年职工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创业培训教师队伍,提高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的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晋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让技能劳动者获得与能力和业绩相适应的工资。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和就业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方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需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平等就业服务和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使农民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免费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完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加大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地区未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确保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统计指标,改进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体系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加强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强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软硬件保障,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情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打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时代风尚伟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