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
1.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2.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46条规定:“见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应当参照本准则。”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以及在律师事务所协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生和律师助理。
3.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守则》,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守则》和《律师执业纪律守则》两部分。这两者是互补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中国律师职业道德有以下特点:
1.入住情况。
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它调整的是律师及其助理的执业活动,因此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专业性。
2.自律。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自律规范,旨在实现律师行业在行业自我管理基础上的独立性。
3.现实装订。
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律师违反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惩罚。
4.内部互补。
所谓内在互补性,是指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比较笼统、原则性强,但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比较明确、具体,但范围比较窄。两者结合可以相辅相成。
第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包括10个方面。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应该着重于两个方面:
1.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关于律师职业秘密的相关规则在适用上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a .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上述两项规定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比《律师法》的规定要窄。理论上应该采用范围更广的《律师法》的规定。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c .所谓当事人隐私,一般是指本人不愿公开的与当事人名誉相关的个人生活事件。
(2)律师的保密义务有后续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相关事项的保密性并没有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除。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诚、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负有保密义务。
2.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抚恤等方面依法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案件和特殊案件。
(1)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受助人
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平等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1)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
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申请人必须申请一个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解决的法律问题。
(2)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
特殊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②特殊法律援助对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四: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应当遵守的纪律集中在两个内容上:
1.一名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每个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同一名律师办理同一案件,违反了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其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毕竟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高质量的完成一大堆工作。
(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基本一致。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它们可以视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也明确规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为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记录。”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乱收费现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5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律师纪律
这一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维护法律职业诚信的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决为目的,在非办公场所接触本案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给予上述人员金钱或者财物,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2.律师对法庭的真正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唆使委托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不得暗示、引诱、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他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被告人传递信件、财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院能够查明案件的真相,做出正确的判决。
六:律师、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纪律
这一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律师的忠实义务。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全心全意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处理的法律事务。
(三)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作出不当陈述或者虚假承诺。
2.律师服务信息传播规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1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有亲戚朋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有关律师服务的信息的纯洁性,避免因不适当信息的传播而损害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能够取得的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3.律师工作权限划分原则。
(1)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
(二)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为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或者驳回的建议。
(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四)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者满足其不正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违法或者欺诈行为。
4.信息交流原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告知代理工作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5.不得任意拒绝代理和转委托的义务。
(1)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委托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
6.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有两个主要方面:
(1)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双方,但偏远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除外。这些规定的基本理由是,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就会导致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与对委托人忠实义务的冲突。以律师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代理为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律师同时为原告和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与原告之间,以及与被告之间都会有秘密信息的交流。根据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律师应当利用从被告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为原告服务,但这会违背其对被告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损害被告的利益,违背其对被告的忠实义务。相反,根据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律师应当利用从原告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为被告服务,但这会违背其对原告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损害原告的利益,违背其对原告的忠实义务。
(2)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a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好处,不得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者约定好处。b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c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不得挪用、侵占为委托人保管的财产。
七:律师关系的纪律。
这部分重点是掌握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
1.不通过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招揽业务;
2.不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承接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其专业能力;
4.不准在名片上印制各种学术、学术、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荣誉等;
5.不要以明显低于同行的费用水平竞争法律事务。
八:律师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而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律师的职业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九:律师的民事责任
(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7条规定:“律师因执业错误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记录。”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形式,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负有管理义务。因此,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与律师个人相比,其经济基础更雄厚,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更强,更容易使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得到具体落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