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2)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技创新特别奖;
(4)银川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技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他银川市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成立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银川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第四条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全市产业战略布局具有重要的带动和推动作用;
(二)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和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动植物新品种,有突出创新,实施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基础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四)在为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六条银川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加;
批准建立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优秀科技创新活动。评估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第七条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与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动该领域技术跨越式发展,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第八条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技创新奖优先考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和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十条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评选2名,不分等级,每次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第十一条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名额不得超过申请奖励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无合格项目可空缺。第十二条银川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评选5名,不分等级,每次奖励654.38+万元。评选期内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第十三条银川产学研合作奖每次评选3名,不分等级,每名奖励5万元。评选期间没有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