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家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改善服务、依法规范、维护权益的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就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税等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全国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综合管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和分析,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化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换和享有的社会化。第二章财税支持第八条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导向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减轻其负担。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其融资环境。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以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促进中小银行、非存款类贷款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镇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区域性中小银行要积极为所在地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