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指南
(1)开放目录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2.向社会承诺的事项
3、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
(2)公共指南
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程序,实现行政许可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郑武〔2003〕8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机关: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法律依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专利的法律地位:申请市科技和经济计划的项目含有专利权的;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或者评估专利资产;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销售商品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举办各种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的技术和产品的展览、展销、推介会和展销会;其他应当承认的法律地位。
(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专利法律地位认定申请书;需要识别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专利号、申请人、专利名称等。
(5)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部门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内容传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后,将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法律地位确认书。
(6)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结果:出具专利法律地位证明。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注意事项:
本局认可的法律地位有效期至下一年度依法应缴纳的专利年费为止;专利法律地位的实时变化影响着专利的有效性。
2.向社会承诺的事项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市政府在专利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愿意为武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贸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实质性的服务。
(1)专利公示。在专利宣传培训方面,可以提供宣传培训资料,派人到企事业单位讲课或协助组织专利培训。
(2)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可以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方面,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补贴,组织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为相关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提供优质服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加快重大发明专利的审查。
(4)在专利文献中。我们局下的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可提供专利查新、专题检索、行业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文献利用人员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该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以光电专利信息为主,兼顾国内外其他领域的所有专利文献。目前,二期工程已全面完工。已成为国内一流的集专利检索、专利战略研究和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并惠及武汉楚天激光、神龙汽车、红心K、健民医药、高德公司、银泰科技公司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
(5)专利战略。在专利战略方面,我局与华中科技大学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高水平的专利战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占领市场竞争制高点,从而实现快速发展。
(6)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执法中,我局具有处理专利纠纷的准司法职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制裁专利侵权行为,等等。总之,我局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为各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保护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3、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
为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的导向作用,有效服务我市专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精神,现将我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1)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
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在本市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本年度内申请专利,并在随后几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提交以下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缴纳专利申请费的收据原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职务发明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非职务发明应当提交资助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2)补助资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拨款标准:
职务发明:发明2000元,实用新型200元,外观设计200元。
非职务发明: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100元,外观设计100元。
资金支付方式:
职务发明应当在专利申请人出具收据后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报酬。
(3)申请资助的时间、地点和对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点:
办理时间: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地点: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3层市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办公室。
对象:除注册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武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所有专利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分局办理点
处理时间:每季度一次。
地点: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罗瑜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6楼西侧)
办理对象:注册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武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4)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接受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使其在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各有关单位应于次年6月65438+10月15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报告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本局将根据各单位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确定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