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首杰知识产权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A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A在A公司是主要策划人和剧情策划人,直接参与游戏的创作。创意策划与主策划、剧情策划不是一个概念,未能准确反映A作品的性质和成果。
2.在学院组织拍摄制作并用于教学观摩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买车侵权行为。然而,一所学院用《慈禧太后》参加了法国朗格罗瓦学生电影节。观众主要是来自世界各地参加电影节的学生和教师。电影节组委会向公众出售少量门票,电影的放映地点是电影院的一个放映厅,向公众出售门票。该行为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对北京电影公司构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