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报关单的特许经营和特殊关系
又被版税和特殊关系举报很头疼吗?报关单的特许经营和特殊关系怎么填?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1特殊关系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概念。
交易价格
根据《价格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的,并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全部价款,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交易价格的条件
根据《价格评估办法》第八条,交易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交易价格评估法。
①买方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不受限制;
②商品价格不受导致商品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入,或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影响成交价格。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特殊关系?
第二,如何确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的发票或合同价格产生影响。
什么是特殊关系?
对于特殊关系的范围,《价格评估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八种情况:
第一,买卖双方是一家人。WTO《估价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这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一般来说,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范围可能会因为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公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习惯上,同一家庭的成员比前者略宽,通常包括配偶、三代以内血亲和姻亲。
第二,买方和卖方都是商务官员或董事。即买方是卖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卖方也是买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双方是相互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不是单方面的。
第三,一方被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即只要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控制着另一方,就属于特殊的一方。所谓控制,主要是从法律或操作的角度。只要一方能从法律上或运营管理上支配或引导另一方,控制就能成立。这个控制能不能实现并不重要。
第四,买卖双方都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第五,买卖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第六,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另一方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或以上。这里的股份或股份必须是公开发行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官员或董事。即交易双方的关系不仅仅是买卖关系,更是雇佣关系。
第八,买方和卖方是同一合伙企业的成员。合伙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对于合伙人之间的交易,应视为特殊关系人的交易。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合同价格?
根据《价格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事实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能引起海关注意,以审查这种关系是否影响双方成交价格。
这种审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海关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即双方的销售环境,了解买卖双方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是如何达成的,是否符合行业正常的定价惯例,是否符合与销售方向没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利润是否符合同类货物的利润水平。这种审查是基于进口商的证明,包括提供外国销售商的成本和利润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价格测试。这是一种具体的方法,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即要求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国外卖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与销售给在中国没有特殊关系的买方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非常接近, 以及按照价格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或者按照价格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则海关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重新进行估价。
2版税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概念。
交易价格
根据《价格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的,并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调整的全部价款,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交易价格的调整项目
《价格评估办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了应当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各种调整因素。其中,特许权使用费被列入《价格鉴定办法》。
计数因子
《关税条例》第19条主要规定了调整因素的增加。
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承担的除购买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审定完税价格时与货物视为一体的集装箱的费用;
(三)由买方承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服务费用;
(四)由买方免费或以较低成本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货物有关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性材料和类似货物的价格,以及境外开发、设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
看,皇室来了。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缴纳版税的确认是什么?
二、版税具体指哪些费用?
版税支付的确认
精英网果分析(QQ57104053):此项目的填报是首先判断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与特许经营(知识产权)有关。合同价款中包含特许权使用费的,可以确认,不需要在“杂项费用”项目中报告;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价格不包括即将发生的额外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就不需要确认这一项目,允许在“杂项费用”项目中申报这一费用。
举个栗子:
假设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但该设备拥有境外厂商的知识产权,双方约定在设备进口安装投产后向境外额外支付654.38+0.5万元的专利费。
那么,货物进口报关时,合同显示金额为500万元,但654.38+0.5万元的提成费也构成了提成费的包含条件。因此,虽然合同发票显示500万元,但你实际支付给产品的价款是650万元,应纳税650万元。这是《报关单填制规范》第26条明确规定的。
果果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注明500万元的价格包含654.38+0.5万元的提成费,则不需要计入成交价格,也不需要在杂项中声明,但需要确认。
《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杂费
本栏填报除成交价格以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计入或者扣除的完税价格。可按两种方式之一填写:总杂费或杂费费率,注明杂费标志(杂费标志“1”表示杂费费率,“3”表示总杂费价格),根据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申报为正值或正值,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申报为负值或负值。
什么是皇族?
买方需要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卖方或相关方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价格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二,构成进口商品的销售条件。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涉及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一般是通过许可方式实现的,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商标、版权或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需要向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称为“专利费”。进口商品有时涉及各种特许经营权。如果成交价格除发票或合同价格外还包括支付这些特许经营权的费用,且这些特许经营权与进口货物的制造、销售和使用有关,则根据《价格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是估价工作中技术性和专业性最强的问题。世贸组织估价协议本身并没有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只是原则上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中的条件。至于什么是进口商品,什么是销售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历届WCO估价技术委员会争论的焦点。
3关于报关操作的建议
报关企业头疼的问题怎么处理?
下个月,报关企业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一线员工无法快速掌握规定中的含义。
2.客户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填。
组织客户服务部认真学习《价格鉴定办法》
请各报关企业参照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重点关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特殊关系”的判断,而价格影响的确认受企业自身情况的制约。我的实际报关经验告诉我,这个沟通过程会很艰难,甚至基本上对企业判断没有帮助。只能看下一个。
为客户制作说明和确认文件
做一个说明文档,提前向客户确认。根据我的工作经验,我建议至少以下几个部分:
1,最新报关政策的内容,为了让客户配合(不是我为难你);
2.列举价格鉴定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证明有法可依(不要乱填,责任自负);
3.根据本条及估价方法的解释,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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