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无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商标无效和商标异议的区别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立案时间,不同的审查机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就不能再使用了。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一、商标无效和商标异议的主要区别?商标无效和商标异议的主要区别是:1。不同商标异议的对象是已经商标局初步核准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无效的客体是注册商标。2.备案时间不一样。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提出,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因缺乏显著性、影响恶劣、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原因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可以在注册后随时提出,不受时间限制;因域名抢注、商标近似、名称权等相关原因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五年内备案。但是,驰名商标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方恶意的,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3.被评审机构的不同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理;商标的无效宣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第二,商标可以宣告无效吗?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不能再使用。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溯及既往。三。商标异议需准备的材料商标异议需准备的材料为:1。商标异议申请书;2.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附相关证据材料,并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4.异议者的身份。5.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法律客观性:

一、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初步申请时,商标局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商标争议是指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二、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1。二者有本质区别:商标争议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初步审定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异议。2.两者的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议;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3.立案时间不同:争议是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一年内提出的,即《商标注册证》颁发后;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后三个月内提出的,即在商标公告中刊登。4.不同的申请人:争议方是特定的,即他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特定,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5.争议的原因不同:争议商标必须与争议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或其他规定。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提交给商标局。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7.商标异议不需要支付费用;商标纠纷要交审查费。8.它们基于不同的原因。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比提起商标争议的理由多得多。因此,如果有关方面认为某一商标注册不当,应在初审公告后尽快提出商标异议。一般来说,两者最直接的区别是,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即初审后三个月提出的,商标争议只能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提出。在异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争议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